据证监会3月11日消息,为了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研究起草了《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十四条,明确了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其中,
关于申请主体,《规定》明确,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没款行政责任,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或者调解书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分配仍未获得足额赔偿的受害投资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表受害投资者提出申请。
关于申请期限、申请金额,《规定》明确,受害投资者可以在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违法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或者追加分配程序终结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证监会不予受理。受害投资者申请金额不得超过民事判决书等所明确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得对被告已履行部分再提出申请;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罚没款金额不得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多个受害投资者同时提交申请,申请总额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的,按照依《规定》确定的受害投资者申请额比例退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