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有个同事5号离职,离职沟通时,这位同事希望公司能够给他的当月社保缴到月底,以免万一工作转换不顺利,当月社保会中断。
为更好保障员工权益,避免他的社保不小心中断,所以公司人力资源部就答应了他的请求,他五号离职后,当月仍然给他交全月的社保。
不知道咋搞的,公司系统里劳动合同终止时间要求和停社保时间一致,于是把这位员工的合同终止时间也写到了月底,停薪日期写到了五号。
当时双方均无异议,离职证明盖章生效。
过了春节,这位员工的新单位要求他尽快入职,但因为离职证明的时间写到了月底,他无法马上入职。
这位员工协调的时候称,可以由新单位缴纳当月的社保,要求将离职日期改成五号。
但原单位当月工资已发, 社保已扣,如果协调原单位不缴社保了,会有相当多的工作量,包括工资表格要相应修改,财务的账要重新修正。
因此原单位不同意重新开据离职证明,提出请该员工所在新单位在离职证明所开据离职时间之后,再为该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若实在是急于用人,可以让这位员工先以劳务形式开展工作,在下月初员工正式入职后,再补发前期的劳务费。
双方为这个事儿争执不下。
各说各的道理,还真是麻烦。
人力资源的这些常规性工作,看起来很简单,但一旦出现争议,协调不好,还是相当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