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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的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及纳税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2023-07-23 18:22  浏览:2473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易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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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百问(107)

在中国境内的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及纳税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计算。

具体来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6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6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6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6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关于在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举例来说,张先生为台湾居民,2013年1月1日来深圳工作,2026年8月30日回到台湾地区工作,在此期间,除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临时回台湾地区处理公务外,其余时间一直停留在深圳。

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如果从2013年开始计算,实际上已经满六年,但是由于2018年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2019年开始计算,因此,2019年至2024年期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2025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且从2019年开始计算,他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已经连续满六年(2019年至2024年),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张先生应就在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6年,由于张先生2025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其在大陆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起算,2026年当年张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底部链接)

内容来源:北京市涉台服务中心

主播:吴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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