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认识“浦江经验”的为民情怀、务实作风、担当精神等价值内涵,适应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时代发展要求,始终秉持为人民司法理念,自觉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增强预见性、把握针对性、提升实效性,立足基层实际,通过主动监督化解诉求合法信访、能动履职化解诉求合理信访、综合施策化解诉求无理信访,确保在法治轨道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信访案件。
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为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秋季学期首批班次授课时指出,要坚持“以诉源治理抓前端治未病”。防止“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就法律谈法律、就检察谈检察”。在浙江调研时,应勇检察长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上解决。这为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进信访法治化等提供了有力指导。
近年来,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发挥发源地优势,深入学习“浦江经验”立场、观点、方法,深刻认识其中蕴含的为民情怀、务实作风、担当精神等价值内涵,适应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时代发展要求,始终秉持为人民司法理念,自觉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增强预见性、把握针对性、提升实效性,立足基层实际,通过主动监督化解诉求合法信访、能动履职化解诉求合理信访、综合施策化解诉求无理信访,确保在法治轨道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信访案件。
主动监督
督促解决信访案件合法诉求
“领导干部下访接访”首先体现为主动服务,主动是“浦江经验”的关键词。因此,主动监督促成矛盾化解是检察机关践行“浦江经验”的根本路径。该院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入驻社会治理中心优势,建立信息互通、协作配合机制,不仅做到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同时注重搜集可以成为检察监督线索的其他部门群众信访件,针对其中信访诉求合法的,认真研判,全面分析,引导信访进入法治轨道、法律程序,通过主动依法监督督促纠正违法,达到矛盾化解目的。
一是“如我在访”接待群众,换位思考依法给予救济。信访接待绝不能只是停留在接待层面,应当认真听取诉求,主动了解情况,站在信访人角度看待思考问题,查明信访原因,依法推动化解。如在朱某讨薪信访案中,朱某反映其之前申请劳动仲裁没被受理,两次向法院起诉又都被驳回,陷入控告无门境地,从而走上信访道路。该院通过向相关部门了解,发现原因在于朱某提供不出劳动合同、工资标准等证据材料。面对这一情况,该院没有因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的决定合法而做简单解释,也没有以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做简单答复,而是分析判断凭借朱某自身能力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于是先依法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取得证明劳动关系、具体劳动岗位、工资发放标准等关键证据,引导朱某再次起诉回归诉讼路径,接着根据其经济条件帮助申请援助律师,并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助力讨薪,在此基础上又建议并配合法院组织调解,最终为其讨回工资,结束4年讨薪信访路。
二是“置身其中”分析诉求,天理人情同步考量。办理信访案件,不仅要看法律如何规定,还要考虑群众朴素正义观,不能限于法条主义机械办案,而要立足立法精神准确适用。因此,要主动置身于群众困惑的问题当中,综合考量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如在接待何某信访案中,何某反映其于离婚后才发现儿子非亲生,要求撤销原房产分配调解协议,在向法院申请再审被以协议系平等自愿签订为由驳回后,多次向省市县有关部门信访。该院经接待并调阅原案材料了解情况,认为新的事实足以推翻原协议签订时的平等自愿基础,继续执行原协议,既不符合法律,也有悖于人情,故依法监督法院再审。再审期间,针对第三人以案涉房产系何某前妻向其借款购买为由,起诉要求何某与前妻共同偿还债务这一突发情况,从逻辑上分析认为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可能,即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初查,促使第三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向法院撤回起诉,最终再审期间何某与前妻达成民事和解,财产最终得到合理分配。
三是“主动代入”保护公益,督促各方落实责任。针对群众反映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信访诉求,主动担负起检察机关公益保护责任,深入调查核实,及时督促责任部门加强监管,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回应群众信访。如该院在“民呼我为”网络平台收集到群众关于整治货车超载运输诉求,结合梳理近年来办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通过构建数据监督模型,发现县域内有12家货运企业、20辆货车、23名驾驶人在一年内超过三次违法而未作进一步处罚,即督促交通运输部门落实监管,同时以专题报告形式推动县政府组织专项整改,有效防范道路运输安全风险。
能动履职
妥善解决信访案件合理诉求
除了纯粹涉法涉诉信访,检察办案本身也是化解矛盾,程序内的在办案件往往会伴随信访或者隐含信访风险,有些信访诉求不一定合法,却有一定现实合理性,需要跳出案件看案件,坚持系统思维、能动履职,办案与办访同步推进,确保信访问题在案件办理法律程序内解决,最大程度维护群众各种合法利益,这是检察办案践行“浦江经验”的应有之义。
一是对于民转刑案件,注重刑事民事一并解决。针对由民事纠纷转化而来的刑事案件,不仅要依法办好刑事案件,更要高度重视作为案发原因的民事纠纷化解。如胡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起因是39名工人多次讨薪无果,向人社部门举报,胡某得悉后外出逃匿,导致工人群体上访,强烈要求严惩。为有效保护工人利益,该院在审查逮捕环节积极促进胡某认罪认罚、明确愿意支付欠薪,随即组织公安、人社、开发区等单位开展化解处置工作,引导双方签署欠薪偿还方案。在作出不捕决定后,该院针对调查发现同类企业劳资纠纷频发问题,组织到行业协会召开起诉必要性公开听证会,同步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于宣传法治同时督促进一步强化用工规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对于经济犯罪案件,注重追赃挽损合理分配。经济犯罪案件往往被害人众多,且更关注自身损失能否得到弥补,如果得不到弥补或者分配不合理,极易引发集体信访。因此,既要严格依法办理刑事案件,也要高度重视追赃挽损。
三是对于行政争议案件,注重上下一体实质化解。针对县域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征地拆迁领域引发系列行政诉讼案件,同步伴随信访事件,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有部分案件进入上级院监督环节的情况,该院没有因为不是信访事权单位或者不在本院就不作为,而是发挥属地责任,针对其中申请检察监督案件,主动向上级院报告情况,立足检察职能,在上级院领导下配合党委政府开展化解。在此过程中,探索建立行政检察智慧应用平台,归集信息要素,分析问题根源,找准矛盾焦点,针对执法违法、政策冲突、要价过高、确有困难等不同原因,因案因人施策,从法治角度提出争议化解方案,该监督的依法监督,需要调整的引导签订补充协议,思想不通的做好解释工作,有实际困难的提供相应帮助,近三年累计推动实质性化解征地拆迁领域争议案件108件,促使一批信访问题得到解决。
综合施策
协调解决信访案件无理诉求
信访诉求除合法合理外,也有对法律不理解,或者故意曲解法律,甚至不讲法律无理信访,企图以信访方式改变正确执法司法决定等情况,对此不能简单一拒了之,需要按照“浦江经验”要求,首先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取得理解认同,对于确有困难的用心用情帮助解决,纯属无理闹访滋事的则依法打击、严肃教育。
一是完善领导包案机制,领导带头促化解。该院制定出台《关于“浦江经验”引领检察办案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指引》,全面落实院领导主办首次信访申诉案件、检察长每月接访等制度,领导带头办理疑难信访案件。
二是落实检察听证机制,公开公信促化解。检察听证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针对一些影响大、争议大的信访或者有信访隐患案件,借助外部力量共同参与决策,是提升检察公信度、推动矛盾化解的有效路径。
三是深度融入基层治理,协作联动促化解。一方面,该院联合县人大常委会设立“‘浦江经验’检察院人大代表联络站”,联合县政协设立“法治暖企助企委员工作室”,建立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转化检察建议工作机制,依靠代表委员获取群众法治诉求,借力代表委员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另一方面,该院依托基层检察室、检察官联系乡镇制度,联合相关部门构建乡镇“警庭检调律媒”六位一体调解模式,形成“一站式”信访矛盾化解合力,共同推进基层治理。
(作者为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翁寒屏)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