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浪子回头金不换”
可湖北省枣阳市男子敖某
在缓刑期间多次以身试法
最终踏入监牢
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我没有经受住诱惑,
再次吸食了电子烟
现在被撤销了缓刑
我感到特别后悔......”
11月22日,
面对枣阳市人民法院的
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
敖某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2023年7月,
敖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
自2023年8月8日起
至2024年8月7日止
判决生效后
敖某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机构向敖某
告知了有关监管规定
敖某表示将认真悔过、严格遵守
然而,2023年10月
敖某在社区矫正期间
先后三次与其家人、朋友
在酒店房间及公厕等地
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
被公安机关查获且检测结果呈阳性
枣阳市公安局依法对敖某作出
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枣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作出刑事裁定
撤销对敖某的缓刑
对敖某收监执行原判
有期徒刑十个月
// 缓刑≠无刑
NOCITCE
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通俗地说,缓刑是指将判处的刑罚暂缓执行,依法给予一定的考验期,缓刑考验期间没有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或没有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的,缓刑考验期过后不再执行原判的刑罚。根据我国法律,对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因此,缓刑不等于无刑。缓刑期虽无高墙束缚,但有红线约束。被矫正的人员一旦不服监管,越过红线,就将被收监入狱,自吞苦果。
内容来源:荆楚网
图文编辑:贾婧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