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对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阐述了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后被称为“叶九条”)。
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时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副主席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是邓小平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从此,实行“一国两制”有了宪法保障。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会见美籍华人学者杨力宇时,进一步阐述了中国大陆与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这一谈话丰富、充实了“一国两制”构想,使之更加系统、具体,后来被称为“邓六条”。
邓小平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创立者和倡导者,“一国两制”构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两制”构想最初是为解决台湾问题提出的,但首先被运用于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问题上,并取得成功。
“一国两制”构想的基本内容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这一构想,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台湾、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
视频来源 | 京商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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