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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药”变“贩毒”!药店店主多次非法出售管制精神药品获刑
2025-02-26 19:16  浏览:88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易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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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经营连锁药店多年

明知相关精神药品

已被列入国家管制目录

仍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

最终落得被判刑的下场

案情简介

王某是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宝泉岭某农场一家药店的店主。2023年7月1日起,国家有关部门将曲马多复方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当地药品管理部门将此规定通知王某。

2023年7月1日后,王某未执行曲马多复方制剂管理规定,在没有精神药品销售资质且没有处方的情况下,仍采取除去药品外包装的手段,多次向氨酚曲马多成瘾人员销售氨酚曲马多(系曲马多复方剂)。

2023年7月2日-8月16日,王某先后销售氨酚曲马多共计20盒,曲马多含量约7.71g,非法获利人民币550元。

法院判决

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曲马多复方剂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然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曲马多是一种中枢性镇痛药,多用于各种止痛治疗,过量使用会引起心动过缓、抽搐、呼吸抑制及昏迷,具有成瘾性。自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被正式列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照毒品种类进行管控。非法使用曲马多及其复方制剂属于吸毒行为。

药品和毒品有时只在一念之间,它可以是缓解疼痛的良药,也可以是让人上瘾、毁掉人生的毒品。请广大群众正确认识毒品的危害,按照医嘱正确、规范服用药品,切莫因一时好奇断送自己的美好人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宝泉岭人民法院】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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