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崇,很高兴通过小康人寿“高管微课堂”与广大消费者分享关于“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话题,同时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侥幸心理要不得,如实告知应牢记”。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对保险保障功能认识的进一步提升,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选择用保险来规划人生财富、管理自身风险。但与此同时,保险纠纷案件的数量每年也呈现出指数增长的趋势。其原因涉及多层次多方面,所谓“市无信不立”,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保险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诚信的缺失。诚信在任何一项民事活动中都不可或缺,作为保险法中的帝王原则,诚信是各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不仅法律在强调诚信,人们也在呼唤诚信。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应如实向对方充分且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欺骗、隐瞒的行为。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二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相对占据优势的保险人来说,固然要切实履行向投保人对保险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投保人同样也要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不得有任何欺骗和隐瞒。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的一项义务,其主要内容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只有当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时,才能够正确认识并评估风险状况,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条件承保。保险业作为集中风险、分摊损失的行业,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会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衡。
如果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会面临一定的不利后果。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在投保人故意不履行的情况下,保险费也是不予退还的。如此,投保人不仅无法实现分散风险、获得保障目的,同时还可能面临金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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