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
“刑”不“刑”?
罚不罚?
近期,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舒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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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舒某军
在明知陈某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
容留陈某在其家中吸食海洛因一次
时隔不久
舒某军又再次容留陈某
在家中吸食海洛因毒品
经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
却仍多次为其提供吸毒场所
让其在家里吸食毒品
该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因被告人舒某军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舒某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民警提醒-
如果发现身边有人
种植、制造、贩卖及
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湖南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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